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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中国贸促

为促进我国外贸回稳向好、提质增效,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商务部于近日印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本文摘选通知部分内容,希望为企业申请本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帮助。

支持重点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推动中西部地区及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与东部地区产业及人才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举办大型国际展会。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招商引资,降低综合成本,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2、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支持,改善融资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根据《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有关要求,在信息管理、资信调查、风险控制、保单融资等方面,为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推动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支持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品牌产品的推介宣传,积极承接国际中高端产业转移。完善外贸信息调查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和新竞争优势,提升外贸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单一窗口”、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帮助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以企业对企业(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提高便利化水平,扩大服务覆盖面。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规定,支持蚕桑基地建设、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

5、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

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另行印发)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支持经囯务院批准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另行印发),鼓励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

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

2、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

支持重点包括:鼓励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现有平台资源统筹利用,提高使用效率。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3、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三)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

1、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等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矿产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农业、林业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及境外投资业务。

其中,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釆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其中,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商贸物流型、农业产业型、资源利用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及吸收先进技术的研发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且应符合国家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3、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

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釆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事项釆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事项、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事项釆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事项: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zxzj.mofcom.gov.cn)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

2、釆取项目法分配的鼓励进口事项: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17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釆取项目法分配的重点领域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事项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3、釆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其中部分资金已于2015年提前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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